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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体育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武术学校)

 
许可事项: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许可对象: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1997年1月24日湘潭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修订)第六条;
  3.《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公通字[2000]62号)。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与公告时间)。
许可条件:
  1.办学宗旨明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教育、体育方针,注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具有武术专长的人才,为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2.武术教师应当经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具备武术教练员资格。武术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能低于1:50;
  3.必须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武术教学、训练场馆和器材设施。武术训练室内场地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室外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
  4.具备与武术教学、训练相适应的辅助设施,如浴室、医务室等;
  5.文化教学要求参照政府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的设备标准执行;
  6.教学管理规范。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开办武术学校申请;
  2.法人证明资料,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简历,主要教练员任职证书、任命或聘任文件的复印件;
  3.开办场所证明;
  4.银行资信证明;
  5.可以反映本校基本设施条件和成绩的资料。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条件、标准及申请材料要求,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群众体育科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分管负责人复审。
  (三)时限:五个工作日。
  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群众体育科分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已受理的申办材料及本科室审核人员经办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需要对开办场地及设施进行实地考察的,必须进行考察,确定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
  (三)时限:七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三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群众体育科初审人员和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办公室,由办公室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上网公示。
  (三)时限:三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电话:8570330。
 

发布日期: 2006-08-29
 
主办:湘潭市体育局 地址:芙蓉路市政府大楼10楼
电话:0732-8570323 E_mail:xtty@xiangtan.gov.cn 邮编:411104
技术支持:湘潭市信息化办公室 电话:0732-857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