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方便当事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现就市体育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申请的主要事项:
1、二级运动员审批;
2、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
3、开办业余武术学校审批;
4、开办业余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二、市体育局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在办公场所及湘潭市体育局网站公示。
三、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由市体育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统一由市体育局办公室受理。
申请人可以到市体育局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但应当在提出申请时,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到市体育局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请在工作时间内到湘潭市芙蓉路政府大楼10楼市体育局办公室提交申请文件和材料。
申请人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请按照下列地址寄送申请文件和材料:湘潭市芙蓉路政府大楼10楼市体育局办公室,邮编:411104。
四、办公室在接收申请文件和材料后,应当加盖市局收文专用印章,注明日期,并及时将申请文件和材料分发给有关业务处室办理。
五、承办科室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自办公室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7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市体育局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六、市体育局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由承办处室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市体育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批准文件。
市体育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市体育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市体育局机关办公场所及单位网站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九、市体育局实施行政许可除工本费外,不收取其它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